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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A公司是一家以从事汽车零部件销售为主的企业,B客户是占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第一大客户,其分支机构及仓库遍布全国,可以说对A公司的业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A公司与B客户合作采用的是寄售模式 。在该业务模式下,A公司根据与B客户的框架协议和订单安排生产,并按B客户所要求的发货时间将货物发至其指定仓库,双方约定的框架协议还包括以下值得关注的特点:(1)A公司发货至指定仓库后,虽实物转移至B客户但控制权未转移;(2)货物被B客户领用控制权发生了转移,方可进行结算;(3)双方未对退货期限作明确规定。
然而,A公司以发货后B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并按客户签收回单作为收入入账凭证。但事实上A公司每月发出的货物并不能在当月全部被领用,同一笔订单的货物从发货到全部被领用完一般要经过数月,也就是说已确认收入的货物可能控制权并未转移,也未符合结算条件。另外,由于A公司对B客户业务的高度依赖性,公司对其对应的应收账款跟踪也不严格。
可以说,A公司在与B客户的合作中,A公司作为供方话语权相对较小,且存在应收账款账龄普遍较长,以及多年未领用货物被大量退货的情况,而A公司对于被退回货物则要无条件接收。
此外,A公司也从未开展对B客户各仓库中尚未领用部分货物的盘点与对账,所以被退回的物资往往状态不佳,公司损失较大。
【案例分析】
A公司在与B客户的合作中,寄售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存在隐患,且A公司在应收账款跟踪、寄售物资对账盘点方面存在不足,收入核算方式也存在瑕疵,综合作用下导致B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龄长,以及存在多年未领用货物被退货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
在本案例中,作为供方企业的A公司所表现的问题主要如下:
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明确A公司发货至指定仓库后,虽实物转移至B客户但实质上是寄售物资,控制权未转移,只有当货物被B客户领用后,控制权才发生了转移,方可进行结算。但是,在寄售过程中的物资管理责任并未明确,同时B客户对于寄售在仓库的物资可以随时退货且未约定退货期限。
A公司目前以B客户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以客户签收回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根据协议约定与新收入准则下以转移控制权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型,A公司取得客户签收凭据时,货物的法定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都尚未转移给B客户,且A公司也未享有现时收款权利,控制权仍归A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对收入的确认时点存在差错,导致未满足应收账款确认条件的收入被过早的确认,拉长了应收账款账龄。
A公司缺少对寄售货物数量与状况的确切记录。一方面由于A公司未定期与B客户就寄售货物进行对账,也未进行情况统计;另一方面由于B客户仓库在全国各地,实地盘点难度也较大。因此出现了部分数年未被领用的寄售货物被退回,且退回物资质量不佳。
A公司对B客户应收账款管理缺乏有效的跟踪机制,未能安排专人,定期对发货领用已符合确认条件的收入进行跟踪分析,并进行有效的催收,提升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控制应收账款账龄。
围绕上述问题,A公司应当完善其寄售模式下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提升:
1、完善销售协议条款,明确寄售物资管理与退货要求
考虑到寄售模式的特殊性,寄售物资日常管理与退货不容忽视。一方面,A公司应在框架协议中明确B客户对寄售货物保管的责任,约定寄售货物灭失或损毁时的权责和相应的赔偿机制,确保公司寄售存货资产安全。比如,协议中列明相关货物的仓储管理标准,并约定寄售仓库需单独划分储存区域,做好标识,并指定专人保管,避免发生因保管不善导致的物资损毁。必要时,可提出由A公司派人驻场管理寄售货物。同时,还应在协议中约定A公司作为供方对寄售物资有定期对账、盘点的权利,对账实不符的情况有权请寄售仓库协助查明原因。
另一方面,A公司应在框架协议中明确寄售货物退货规定。特别是明确不接受退货的情况,比如:发出的寄售货物超过一定期限的不接受退货;寄售货物若由于仓库保存环境不符合事前约定的标准,而导致损毁或其他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则不接受退货。此外,还应明确当协议终止或其他原因需要全部或部分退货时的具体退货手续与结算方式。
2、规范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优化管理系统便于核算
从收入确认原则的角度,企业应按照新收入准则规范收入确认时点。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当销售的货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企业享有现时收款权利;第二,货物法定所有权已转移给客户;第三,货物已实际转移给客户;第四,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第五,客户已接受该货物时,可以判断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因此,A公司应以客户领用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从实际核算操作的角度建议,为了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A公司应在相关管理系统中设立虚拟调拨仓,并根据货物实际所要发至的不同仓库区域加以区分。货物实际发出时在系统中作为存货进行调拨,此时不做会计处理,在每月收到B客户领用对账单时,作销售出库,同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此时能够通过虚拟调拨仓库存情况,统计出已发出未领用的寄售货物数量及所在仓库区域,便于后期对寄存物资的管理。
3、加强寄售货物管理,定期开展对账与盘点
由于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A公司对寄售在B客户指定仓库的货物还有管理的必要性。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定期对寄售货物进行对账、盘点。为保证寄售货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加强对寄售货物的有效管理,A公司应每月开展对已发货未领用寄售货物的明细对账,确认未领用的货物价值与收入确认情况,提高资产与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
同时,A公司还应定期安排人员至B客户各寄售仓库现场查验寄售货物的保管情况,督促寄售仓库妥善保管寄售货物,与仓库人员共同现场盘点核对数量与状态。对于长期未领用货物应详细了解原因,必要时做计提减值准备。从而了解寄售货物的数量、质量,以及掌握积压物资的状况。
4、优化应收账款管理,控制余额加快周转速度
A公司应完善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准确登记客户名称、合同/订单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总额、已收款情况等,定期内部清查、核对财务账与销售业务记录是否一致,并由非销售人员直接与客户定期进行书面对账,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应收账款按账龄进行管理,定期开展账龄分析,编制账龄分析表,研究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统计应收款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清查过程中发现即将到期或逾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安排相应催收,对应收账款总额进行控制,将B客户的欠款控制的限定的总额内,降低回款风险。
【启示】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管理寄售业务,减少寄售模式下面临的相关风险,建议企业应:完善销售合同条款,明确寄售物资管理与退货要求;规范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优化管理系统便于核算;加强寄售货物管理,定期对账与实地盘点;优化应收账款管理,控制余额加快周转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