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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审计项目分级质量控制意见 试点探索人财物管理改革 强化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时间:2016-05-06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要求,试点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监督要求,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的分级监督职责,提高对全省审计项目质量的管控,近日,浙江省审计厅制定印发了《加强审计项目分级质量控制的意见》。该《意见》以审计项目质量为核心,以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着力通过理念意识的改变、目标要求的明确、控制内容的划分、关键环节的管控、责任主体的界定、相关制度的完善、审计整改的倒逼推进分级质量控制,以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提高效率提升效果。

    《意见》明确了分级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分级质量控制包括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控制和审计机关内部的质量控制。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同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授权项目、委托项目的质量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审计机关内部分级质量控制覆盖至调查了解、方案制订、审计实施、结果文书出具、审计整改督查等审计项目全过程以及所有参与人员。

    《意见》界定了分级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实施主体、审计机关内部一般按照岗位职责确定分级质量控制的责任。自行立项并实施项目、全省同步实施项目、授权项目、委托项目,其项目组织方式、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管理模式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大小不一。审计机关内部,负责实施的审计组成员分工不同,责任不同;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岗位职责不同,责任大小也不同。

    《意见》规定了不同岗位在分级质量控制中的职责要求。审计人员是审计证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组审计报告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报告代拟稿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定签发的审计结果文书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重点关注报告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方针政策和当前中央精神要求,审慎研判发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按照“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审定审计结论。

    《意见》强化了审计方案对分级质量控制的指导控制作用。组织同步项目实施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要求将审计目标、内容和要求等通过表格形式予以数据化,便于情况、数据汇总。审计实施方案要准确定位审计目标,分析确定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明确审计对象范围、时间范围、业务范围,细化审计内容、重点和措施方法,并要求用“任务清单、问题清单、问题线索清单”管理和控制审计实施现场。

    《意见》强化了相关制度对分级质量控制的推进作用。上级审计机关要健全完善审计业务检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结果文书的审核把关、依法履职和“双报告”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完善审理委员会会议和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制订或修改完善会议相关操作办法,对会议的范围、程序、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准备等作出具体规定。市县审计机关要全面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不得以审计业务会议、审计机关领导审核、公文核稿代替审理。要配强配齐审理人员,并对审理范围、方式、程序、内容、重点、审理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强化了整改督查对分级质量控制中的倒逼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把审计整改作为审计质量控制及其价值提升的落脚点和助推器,通过全面落实整改事项全覆盖挂销号制度、强化跟踪检查等有效措施,积极改变对整改情况了解不全面等影响整改落实效果的现状,积极主动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项目成效。同时,通过整改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反馈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倒逼审计质量的提高。